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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

环保典型案例学习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涵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碳排放管理等多个方面,涉及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非法倾倒污泥、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固体废物污染等违法行为,集中体现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生态环境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意义。2025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各具典型意义。在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走私濒危物种的违法行为,彰显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定决心;在某环保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创新运用专家意见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认定难题,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在深圳某容器公司碳排放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司法支持;在某检测公司、罗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人民法院有力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维护市场秩序。这些案件不仅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也为类案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范例,推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正确统一实施。

  近年来,广东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力度,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机制,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打造高素质的审判队伍。通过发布十大案件,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发挥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广东法院将继续深化与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为建设美丽广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卓某指使他人携带两个行李箱,从孟加拉国达卡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某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647.5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卓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珍贵动物的犯罪案件。我国作为该《公约》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卓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本案入选2019年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二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1)

  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对污泥进行压滤脱水后,由徐某联系人员非法倾倒,某检测公司按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的检测报告。案发后,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某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受损线索,分别对环保公司、徐某以及检测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专家组意见,确认涉案污泥压滤脱水后重量约为24.17吨,去向不明约为23.47吨,污泥无害化处置费用约为6215.5万元,污泥清运费用389.4万元,三被告涉案行为导致倾倒地土壤及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处三被告共同承担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清运费6604.9万元。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人民法院对环保公司倾倒污泥等行为作出另案生效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罚金3000万元。

  环保公司与检测机构串通进行倾废的污染行为,专业性、权威性丧失,隐蔽性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专家出具的科学定性定量意见当庭组织质证,采纳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并追究检测机构造假应承担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决心。本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4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2)

  某珍珠商行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大凤螺贝壳10990千克。大鹏海关查验后取样送检,深圳海关检测中心出具鉴别结论,判定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属于固体废物。大鹏海关对该珍珠商行经营者邓某进行询问,邓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在海关责令下将贝壳申报退运出境。大鹏海关随后对某珍珠商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珍珠商行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案涉大凤螺贝壳被鉴别机构判定为固体废物,且某珍珠商行经营者邓某表示对该鉴别结论无异议,也放弃复检鉴别的权利。大鹏海关在听取其陈述、申辩,保障其听证权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珍珠商行的诉讼请求。某珍珠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关部门制止具有生态风险的固体废物进口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关执法行为,阻止固体废物入境,这一举措不仅是对进口商家在进口货物、物品时必须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严厉警示,更为捍卫国门生态安全筑起了一道司法防线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3)

  李某、卢某与隔壁邻居谢某存在纠纷。2018年12月起,李某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在内的周围居民宁静生活。经监测,该声音在崔某居住房屋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标准,行政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周围居民投诉,街道办、居委会多次主持调解未果。

  崔某认为李某、卢某故意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家人正常学习生活,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本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裁定李某、卢某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并提示如果继续扰民可能会在后续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李某、卢某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再制造噪音。鉴于在法定期限内,李某、卢某未申请复议,崔某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禁止令,解除对李某、卢某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行为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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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是守护百姓宁静和谐生活的必然要求。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明令禁止噪音扰民行为,有效化解矛盾于诉前,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警示了潜在污染者,也为处理邻里关系、解决噪声污染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生效裁定确立了以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判断噪声污染的裁判规则,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价值。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4)

  被告人易某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学名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为刑事司法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全国首案,为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工作积累了有益的法治经验。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可以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在认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时,应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值、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入选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5)

  周某与经营广州某花鸟市场店铺的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达成合谋,由周某负责从雷州市某镇、徐闻县某乡联系当地村民黄某等2人收购石珊瑚碎枝45吨,交由李某等4人驾车运至广州给谢某,谢某向周某支付货款、向李某支付运输费用。后谢某负责销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铺雇员刘某等3人负责分拣、包装、送货事宜。经鉴定,涉案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碎枝。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以及黄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对大规模收购、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李某等4人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黄某等2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参与取货、送货等一般性劳务的刘某等3人宣告无罪。

  本案系行为人因在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类型案件。石珊瑚被《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列为应保护的物种,我国对该物种的保护包括活体、死体、制品。本案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专业意见,并结合案发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传统民俗和朴素认知,以及捡拾石珊瑚碎枝对野生动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通过阶梯式量刑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实刑—缓刑—免罚—无罪”四级处理,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习俗的平衡点,推动群众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有利于守护区域生态环境。本案入选2025年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6)

  深圳某容器公司年度超额碳排放4000余吨二氧化碳当量,深圳市发改委要求其限期内补缴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逾期未补缴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深圳某容器公司以其当年用电量、工业产值同比均有下滑为由拒绝支付。随后,深圳市发改委告知深圳某容器公司,对于其违法行为,拟从该公司次年度碳排放配额中扣除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并对该公司处以其2014年度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6个月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深圳市发改委依法举行了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容器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其当年度分配碳排放配额为1686吨二氧化碳当量,实际排放为6000余吨二氧化碳当量,且未按要求如期履行补缴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碳排放配额总量是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历史排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密切相关,因此深圳某容器公司关于其用电量同比减少,碳排放总量也应相应减少的主张,缺乏依据。深圳市发改委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容器公司诉讼请求。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的授权,对碳排放实际配额计算公式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上位法并无冲突,应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2023年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7)

  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李某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其租用的土地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鉴定,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万立方米,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4万元。随后,某区人民政府进行前期整治,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合计1.13亿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合计44.9万元。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垃圾处理厂赔偿上述费用,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垃圾处理厂的违法行为已造成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在短期内自我恢复,且其不具有修复生态环境能力。鉴于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根据专家出具的《专家说明意见》,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等,可以认定生态修复的工程费用合理有据,遂判决垃圾处理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垃圾处理厂、李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垃圾厂承担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本案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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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检测公司持证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公司实际经营者罗某、法定代表人吴某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各部门主管罗某鹏、郑某、练某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罗某、吴某、郑某、练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等2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鹏等3人作为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罗某等人认罪认罚以及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检测公司罚金20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罗某鹏等3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会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本案中,检测公司及罗某等人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本案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图9)

  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始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两公司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实施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南岭某公司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用途使用;支付500万元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公开招投标;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若修复评估不通过,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每年通报生态修复情况,接受监督;某林业局负责监督修复工程的实施。

  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创设了执行托管人模式,促使景区管理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实现生态保护最大值为目标,通盘考虑南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调整。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Ⅱ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11月通过验收。本案入选2023年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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