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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影响因素

环保典型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也日益加强。污染环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重要的环境犯罪类型,其量刑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态度、生态环境损害与修复情况等,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因素,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是当前环境司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近年来的典型案例,探讨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影响因素,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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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吴某友、邓某等人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批准手续、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4800余吨混合垃圾运至江苏省启东市的废弃鱼塘倾倒,导致土壤及地下水严重污染。

  量刑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吴某友、邓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量刑分析:该案中,被告人非法倾倒的混合垃圾数量较大,且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该行为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属于跨省倾倒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判处较重的刑罚。

  基本案情:袁某勤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从河南、山西等地收集铝灰运输至山西省万荣县倾倒堆放,非法倾倒铝灰约14363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余万元。

  量刑结果: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袁某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6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量刑分析:该案中,袁某勤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数量巨大,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私财产损失,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袁某勤非法获利6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法院判处较重的刑罚。

  基本案情:陈某某等四人非法倾倒铝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涉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量刑结果: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不等。

  量刑分析:该案中,四名被告人非法倾倒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同时,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部分生态环境,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越大,量刑越重。例如,在袁某勤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袁某勤非法倾倒铝灰约14363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是否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如果犯罪行为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量刑会从重。例如,在吴某友、邓某等人跨省倾倒混合垃圾案中,被告人非法倾倒4800余吨混合垃圾,导致土壤及地下水严重污染,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是否涉及重点保护区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量刑从重。在某科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该公司在重点保护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违法所得越多,表明犯罪行为的获利性越强,量刑也越重。例如,在袁某勤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袁某勤非法获利6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在量刑时,违法所得不仅会影响主刑的判处,还会影响罚金的数额。

  认罪认罚态度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例如,在陈某某等四人非法倾倒铝灰案中,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不等。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生态环境损害与修复情况是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果被告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例如,在某科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部分生态环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相反,如果被告人拒不修复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量刑会从重。

  自首与立功: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在某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初犯、偶犯:对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例如,在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如果犯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受到处罚。例如,在某科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刑法》第338条对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规定,显然采用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共用同一法定刑资源的立法模式。对于故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根据犯罪情节在《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如果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已经超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评价范围的,可以依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在追求或者放任严重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完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不会因为《刑法》第338条法定刑较低而放纵故意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江苏盐城2009年发生的水污染事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责任人在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毒物质,仍然故意向公司附近的河道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及公私财产安全的发生,造成市区多达20万居民饮用水停水近3天,经济损失巨大,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等人被依法判处投放危险物质罪。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态度、生态环境损害与修复情况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司法裁判中的黄金守则,促进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公正量刑。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关注这些量刑影响因素,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辩护,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进一步完善量刑标准,确保污染环境罪案件的量刑更加科学、合理、公正,实现社会指引作用。

从典型案例看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影响因素(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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