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油污水处理工艺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8月7日对《新乡市万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五金件、2万吨汽车配件、800吨钢带、5亿只电池钢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新乡市万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五金件、2万吨汽车配件、800吨钢带、5亿只电池钢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单位上报的由新乡市世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杜俊平主持编制完成的《新乡市万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五金件、2万吨汽车配件、800吨钢带、5亿只电池钢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在新乡市万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2万吨五金件、2万吨汽车配件、800吨钢带、5亿只电池钢壳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废水:含铬废水、酸雾吸收塔废水经“调节+还原+混凝沉淀+砂滤+碳滤+超滤+反渗透+蒸发”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含镍、含锌废水分别采用“调节+混凝沉淀+砂滤+碳滤+超滤+反渗透+蒸发”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含高COD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调节+芬顿高级氧化+混凝沉淀+砂滤+碳滤+超滤+反渗透+蒸发”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含油废水采用“破乳+气浮”预处理,含酸废水采用“还原+二级化学沉淀”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含油、含酸废水经“调节+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工艺处理后和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冲压冷却水共同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大块镇污水处理厂,远期待凤泉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外排废水排入凤泉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水质须同时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与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的限值要求。
2、废气:滚镀锌线、挂镀锌线的酸洗、活化及槽液调配间的酸性废气及退锌线的酸性废气、钢带线活化及槽液调配间的酸性废气、钢壳线酸洗及槽液调配间的酸性废气均采用两级酸雾吸收塔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氯化氢30mg/m3、硫酸雾30mg/m3的限值要求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中A级企业氯化氢10mg/m3、硫酸雾10mg/m3的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硫化氢0.33kg/h、氨4.9kg/h的限值要求。
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氯化氢0.2mg/m3、硫酸雾1.2mg/m3的要求,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的要求。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