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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
根据要求,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管理工作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全文如下↓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施工,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组织。
在评价周期(一个自然年)内,在本市有经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业绩的从业单位,纳入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从业单位类型分别进行设定,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能力、业务水平、行业引领能力等指标和相应的评分细则。
从业单位类型分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从业单位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两类,对应指标和评分细则分别见附件1和2。
信用评价实施百分制。基本能力、业务水平指标采用扣分制,初始分数为70分;行业引领能力指标采用加分制,最高不超过30分。根据从业单位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等级。从业单位同时具有调查、评估业绩和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业绩的,以两类业绩评分的平均分参与排序。
得分处于前30%(含30%),同时满足3年内未受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从业单位,其年度信用评级为A类;
得分处于30%至80%(含80%),同时满足2年内未受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行政处罚、2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从业单位,其年度信用评级为B类;
从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尚未评定等级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已评定等级的,撤销其已获评的等级,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一网通办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上调为C级。
(一)在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从业单位同时属于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按照确定其信用等级。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2025年版)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2025年版)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