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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修复政策
财政支持示范项目适用于责任主体难以追溯、土地流转价值有限情形。对于责任主体已难以追溯,同时由于部分矿区、农业用地,由于其房地产开发、土地流转价值有限,其终难以通过商业化形式解决。面对此类型土地,其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现有的示范项目以政府采购服务为主,土地开发流转、资源化产品提供补充。政府通过中央、财政拨款,或配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融资、取得银行贷款等模式,用以支付相关治理费用。治理完成后,清洁土地具有土地流转开发价值与土壤修复资源化产品提供一些价值补充。
财政支持污染治理逐年加码。2006年环境保护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2014年,中央财政下达19.9亿元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而2015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执行数约为37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中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90.89亿元,中央财政支持逐年加码。
两权抵押贷款细则出台,未来农村土地流转价值有望提升。根据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3月11日的记者会上表示,被污染的农用土地、建筑用地将是“土十条”的重点。污染的农用土地的修复成本高,且修复的直接效益低,而地方财政吃紧,导致修复农用土地的资金缺乏。2016年3月24日,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随着两权抵押贷款细则的出台将会提高农地流转的价值和速度,随着农田修复治理方面的配套政策出台和相应机制的完善,土壤修复资金将会得到保障。
环保产业原生缺少“盈利模式”。我们认为,由于环境污染本身外部效应显著,排污企业产生污染成本由社会大众承担,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将对排污企业造成成本与费用,所以排污企业本无内生性动力去采购环保设施、进行环保处理。除节能、资源回收等细分外,大部分污染防治环保产业天然缺乏原生性盈利模式。
赋予盈利模式靠政策驱动。由于造成污染产生大量社会总成本,政府通常通过政策手段调解来赋予环保产业以盈利模式,解决外部性问题。以脱硫脱硝为例,由于空气污染的严重问题使得政府注重脱硫脱硝问题,政府在“十二五”政策中订立相关目标,为实现相关目标,政府在规定发电机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同时,辅助以脱硫脱硝电价补贴,调整排污费实施减排减半征收,多排加倍征收等手段,终“十二五”期间火电机组脱硫脱硝效果显著。我们认为,赋予盈利模式主要依靠政策驱动。若相关污染危害性大、且政府已订立相关目标,即使目前没有明确盈利模式,但若国外、以及我国过往污染防治中存在类似政策手段可解决“盈利模式”问题,相关“盈利模式”有望终得到解决。
“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100个重大工程,包括开展1000万亩耕地修复和4000万亩被污染耕地的风险管控。以耕地修复5万元/亩修复费用计算,1000万亩耕地修复在“十三五”期间的市场规模有望达5000亿元,考虑其他修复需求,土壤修复平均年市场空间有望超过1000亿。根据《2015中国土壤修复发展白皮书》,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合同签约金额为21.28亿元,即使考虑不同数据口径,土壤修复目前市场规模预计均在100亿以下,土壤修复政策目标已定,未来有望迎来高速增长。中国目前土壤污染问题严重,在十三五已提出土壤修复明确目标同时,盈利模式有望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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