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26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通过现场调取机动车检验历史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检测吉HZF7**汽油车、吉HMS1**汽油车、吉HEL6**汽油车辆时,将发动机转速仪吸附在风扇上以此代替发动机转速,未按照相关要求检测车辆。通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对上述三辆汽油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对该单位依法处以罚款13.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机动车检验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该机构盲目追究经济利益,未按照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不惜以身试法。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报告、视频核实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规范行业秩序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障了机动车排放检测的质量。
2025年12月1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吉林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处雪上乐园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0950.00元。
本案严肃查处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滑雪场的行为,有力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实施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