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以案释法丨定州市曝光两起“未批先建”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环保典型案例学习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案例分析和普法宣传,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生态环保工作,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在学法、懂法、守法的同时,应当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25年2月13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叮咛店镇西张谦村进行无人机飞检时发现,定州坤宇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院内有新建生产车间,现场停放一辆叉车,疑似生产。经核查,该企业新建生产车间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车间内注塑机3台、滚塑机2台、搅拌机2台、破碎机2台均已安装完成,具备生产能力。
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5年2月13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叮咛店镇东张谦村进行无人机飞检时发现,定州奥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院内有新建生产车间,并存放有杠铃片,疑似生产。经核查,该企业新建生产车间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车间内注塑机2台已安装完成,具备生产能力。现场存放的杠铃片系自别处采购进行售卖,有购销合同。
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以上两案,未批先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如罚款、责令停工等,还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其长远发展。部分企业在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时,容易忽视环保法规的重要性,各企业要强化法律意识,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保审批手续。
1.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定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是目的。
2.以案释法全民普法。该案例解析对全市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了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企业守法意识的同时,也以普法用法相结合的生动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起到了以案释法的普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