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交底记录
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全部采用建委安监部门指定合格产品。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建立安全检测记录,建立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6.4施工生产的强噪声机械(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6.5施工生产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躁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3.1氧气、乙炔应由专用车辆运输到施工现场,不得自行使用车辆运输。氧气、乙炔应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每间不得超过5瓶。要有明显标志,防晒、防爆、防震的措施。并配备灭火器。氧气、乙炔使用时应远离明火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其相互之间的距离间隔要大于5米。乙炔使用时必须安装回火器,不得将乙炔瓶倒放。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看护,并配备灭火器。清除周围的可燃物,并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结束后,必须收好仪表及气带,开关要确认关好,将气瓶收到库房内,不得随地乱放。
6.6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材料、封闭施工、减少夜间施工时间(或夜间不施工)、使用隔音材料等措施降低或减少噪声排放;
6.7根据施工工序特点,合理安排易产生噪声的工序施工顺序,避免集中施工;
现场焊接剩下的焊条头回收到指定的箱子里,积攒到一定的数量统一交制作厂办公室回收处理。
9电的消耗除正常使用外,严禁在现场使用与施工或办公无关的电器或用电工具,要加强环境意识,节约用电。
6.1无齿锯、气刨、电焊机等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执行噪声限值Ⅱ类:结构施工:昼间≤70dB,夜间≤55dB;
3.6对油漆、易燃材料库房、油库等重点部位一律配备防爆灯及符合规定数量的消防设施或灭火器材,配电室应配备不导电的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器;
4.5 施工现场若使用有害化学危险品及油品时,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柜),并设专人管理;
5.2施工现场按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分别设置回收场地或设施,实现分类管理,并做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