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 »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违法受罚究竟为何未公开突发环境事件?
油泥处理
近日,有一件跟石油公司和环境方面有关的事情引起了不少关注,那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被叫罚款了,罚了十—万多块钱,这到底是咋回事?这事啊还得从信用中国(陕西)公开的行政处罚说起,说是这家采油厂因为没公开环境事件信息和没报批就开工,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给处罚了,这里面具体情况可不少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定边环罚〔2025〕22号的内容,在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有个地161—5井组到地162—2撬的集油管线,在某个时候发生了破裂,这可算是突发环境事件了。这种事按照规定,是得赶紧报告和公开信息的,但这采油厂,却没把这个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也没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的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就这么不管不顾的,你说这能行吗?
这事可不是小事,它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里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所以在7月22日的时候,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就依据这个办法的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采油厂进行了罚款,这一笔罚款就有10万元整,可不是个小数目,希望他们能吸取教训。

除了上面那个问题,还有另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是陕K定边环罚〔2025〕23号。里面说的是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的麻黄山南采油作业区那边,有个叫H57S6油泥资源化筛选处理站的项目,在2025年3月份就开始建设了。你猜怎么着?建就算了,还在3月22日的时候就投入运行了,一直跑到6月17日才停运,这中间这么长时间,居然都没依法办理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就是没经过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还投入运行了,这胆子也太大了点

这种未批先建的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于是在7月2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这个法律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又对采油厂罚了款,这次罚了1.2915万元。这下两笔罚款加起来,一共就是11万多块钱了,这都是他们违法操作应得的处罚。

这两笔罚款加在一起算一算,10万元加上1.2915万元,总数是11.2915万元,也就是差不多11万余元,跟信用中国(陕西)公开的罚款总数是能对上的。虽然对于一个大公司来说,十几万可能不算什么大钱,但这毕竟是一种处罚,是对他们违法行为的警示,让他们知道规章制度是不能随便违反的。

每一笔罚款都有对应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凭空上来就罚钱的。10万元是因为没报告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1.2915万元是因为项目没报批就开工运行,都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算出来的,有理有据,童叟无欺,让他们没什么好辩驳的。

先说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这条规定主要就是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相关单位是有义务及时公开事件信息,并且向当地的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这是为了能及时处理事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而采油厂当时管线破裂了,没上报也没公开,这不就刚好违反了这条规定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这条讲的是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得先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把环境影响报告表什么的报批了,得到批准之后才能开工。可那个油泥资源化筛选处理站,3月份开工,3月底就运行了,报告表都没办,明显就是藐视这条法律规定,所以处罚也是应该的。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采油厂的第一笔10万元罚款,依据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这一项就是专门针对那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没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公开信息的情况制定的处罚条款,所以才会据此罚了10万元,让他们为自己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付出代价。

而那笔1.2915万元的罚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这条款里面规定,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环境部门是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还可以并处罚款的。这次就是根据这个,对采油厂罚款1.2915万元,算是给他们一个深刻的教训。

这件事虽然只罚了十几万,但对于像长庆油田第五采油厂这样的大公司来说,名声上还是有影响的。这说明不管企业规模多大,都不能在环境问题上马虎,该遵守的规定就得遵守,不然不仅要罚款,还会被公开通报,多不划算,以后在老百姓心里的形象也会打折扣。

同时,这也给其他同类型的企业提了个醒,环境法律法规可不是摆设,相关部门是会严格执法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把环境保护放在心上,该报告的报告,该报批的报批,别心存侥幸,觉得偷偷摸摸搞事没人知道,一旦被查到,后果可就不一样了,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你说,对于企业因为环境违法被处罚这件事,大家觉得除了罚款,还应该有哪些更有效的约束措施?